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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考试(考察)违纪作弊处理办法(2017年8月22日)

学籍管理规定

1.2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考试(考查)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 号,2012 年修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对原《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考试(考查)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辽石化大[2013]57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级、省级特殊考试要求不一致的,依照国家级、省级特殊考试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五条 参加首考学生必须持校园一卡通,参加补考及重修重考学生必须持校园一卡通和身份证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备核查。

第六条 闭卷考试过程中不准带电脑记事簿等电子设备及书籍、笔记、手册等资料。开卷考试可以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书籍、笔记和手册等资料。无论开卷或者闭卷考试都不准携带手机进入考场。

第七条 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并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

第八条 发试卷后,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填写信息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在卷面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交谈。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留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一条 考试后,学生不得私自要求教师改动分数。

第三章 处分的种类及实施机构

第十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处长任组长,主管副处长、学籍科科长及学生所在学院(部)副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的处理工作。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工作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工作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一)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二)拒绝巡考或者监考人员检查一卡通,经劝告不听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过程中未带在身上的手机响起的;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六)故意多留试卷没有向监考人员汇报的;

(七)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带草稿纸的;

(八)未经允许私自拆开装订成册试卷的;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十)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拖延考试时间的;

(十一)在考试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

(十二)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小抄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含手机)的,无论是处于开机或关机状态;

(三)接传试卷、答卷、草稿纸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他人拿自己试卷、答卷、草稿纸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七)故意撕毁试卷、答卷以及考试作弊时使用的纸条、书籍等文字材料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九)其它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窃取试卷或者扩散试卷,给考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四)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的;

(五)涂改他人试卷、答卷上姓名占为己有的;

(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向考场外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七)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八)累计考试作弊两次的;

(九)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以威胁、侮辱、殴打或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发现考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考试考场记录》上,并由学生本人签字(如学生拒绝签字,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注明)。监考人员立即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相关证据及《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考试考场记录》交给巡考人员,由巡考人员将学生交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工作小组根据违纪或作弊事实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组织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表》,同时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作弊处分送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将《通知书》送达学生。送达时要有两个送达人同时在场,并要求学生在《通知书》上签字,如学生拒绝签字或者无理取闹,则由两位送达人在《通知书》上写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即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按学校《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的期限,到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及处分解除的材料,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其最终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考试(考查)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辽石化大[2013]5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1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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