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1.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创业竞赛及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科学素质,提高大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技术开发、发表论文、发表文学作品及、创业实践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经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二章 认定内容与标准
第三条 学生在参加权威机构组织且经学校认定的全国(含国际)、省级以及校(市)级正式竞赛中获奖按照如下标准计算学分:
| 重要赛事 | 一般赛事 |
国家级 | 省级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特等 | 10.00 | 5.00 | 5.00 | 2.50 | 1.06 |
一等 | 8.50 | 4.25 | 4.25 | 2.12 |
二等 | 7.00 | 3.50 | 3.50 | 1.75 | 0.87 |
三等 | 5.50 | 2.75 | 2.75 | 1.37 | 0.68 |
成功 参赛 | 4.00 | 2.00 | 2.00 | 1.00 | 0.50 |
第四条 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期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评审或答辩的,按照如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五条 学生为第一作者,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的论文、报刊文章或出版著作,按照如下标准计算学分:
论文、作品级别 | 学 分 |
被SCI和SSCI检索的论文 | 16学分/篇 |
被EI、A&HCI检索的论文 | 8学分/篇 |
被ISTP、ISSHP收录或被CSSCI检索的论文 | 3学分/篇 |
国内一级期刊论文 | 5学分/篇 |
核心期刊论文 | 3学分/篇 |
一般期刊论文 | 2学分/篇 |
各类期刊的增刊或专辑或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 | 1学分/篇 |
省级及以上报刊发表文章或报道,注明作者单位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 字数3000字以上,3学分/篇;1000字以上,2学分/篇; 500字以上,1学分/篇。 |
在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 | 字数40万字以上,6学分/部; 20万字以上,4学分/部; 10万字以上,3学分/部。 |
省市级出版社出版的,翻译作品和文学作品,注明作者单位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 字数40万字以上,4学分/部;20万字以上,3学分/部; 10万字以上,2学分/部。 |
第六条 学生为第一发明人且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按照如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七条 学生参与教师及企业科研项目,可撰写不低于5000字的科研心得体会或科研总结报告并提出申请学分数,经指导教师签署评价意见后,交学院进行认定的可获得1学分。科研心得体会或科研总结报告认定项数不得超过2项。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独自或与他人合伙注册公司,进行创业实践可获得8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创办的公司入驻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可获得12学分。
第三章 记分原则
第九条 按项记分,多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以累计。
第十条 对于个人完成的项目,完成人直接获得对应学分;由多人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获得该项目对应的50%学分,其他人获得学分由指导教师据其在项目中的贡献大小分配50%学分。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或作品多次获奖或集体奖与个人奖重复时,只按最高奖项计算学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工作于每年3-4月份进行,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挑战杯赛获奖对应创新创业学分由团委认定;挑战杯之外的竞赛获奖对应的创新创业学分、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注册公司、入驻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获得的相应创新创业学分由创新创业学院认定;获得专利、发表文章、撰写科研心得对应的创新创业学分由科研处认定;出版教材获得的相应创新创业学分由规划处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创新创业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初审工作,认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学院填写认定意见并汇总,并报主管部门终审。
第十五条 终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
第五章 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和认定出现争议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决。必要时团委、创新创业学院、科研处或规划处组织专家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第十七条 对于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认定过程中违反学术规范的,取消其相关创新学分的认定申请,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创新学分的记载与使用
第十八条 获得高水平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指省级以上竞赛和实践创新项目、在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正式出版著作、获得发明专利、论文被SCI、SSCI、EI、ISTP检索),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冲抵通识教育公选课所要求的总学分数。
第十九条 获得省级重要创新创业赛事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作品、设计、实物或专利若与学生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内容高度契合的,且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大于培养计划中对应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学分的,学校鼓励学生申请将获奖的创新创业成果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的形式呈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自主创新学分的一部分,《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自主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辽石化大〔2014〕149号中规定的外语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考试、学术讲座等学分计算办法不变,大学生科技竞赛学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分、学术论文及专利学分计算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学院、团委、科研处、规划处负责解释相应条款。
附件: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学生姓名 | | 学号 | | 年级 | |
专业班级 | | 获得总 学分 | |
序号 | 成 果 名 称 | 成 果 等 级 | 申 请 学 分 | 认 定 学 分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11 | | | | |
12 | | | | |
学院认定意见 | (公章) 主管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
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