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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23年7月8日)

日常管理规定

2.1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日常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纪律处分:

1. 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2. 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1. 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2. 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3. 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一定困难的。

4. 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 受纪律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解除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解除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算起。

第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限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纪律处分。学校将受处分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担任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的,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张贴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张贴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 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 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成立非法学生组织的,或者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0. 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1. 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 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 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 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以各种形式召集、引入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 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6. 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7. 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 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9. 打架斗殴事件己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 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 一次作案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5. 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6. 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 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 拾捡或窃取他人有价证券、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 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 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1. 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小于2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大于2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 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 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首者、组织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或者参与网络低俗表演直播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 有滋扰、猥亵异性或者不当拍摄他人隐私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乱写、乱画,收听、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 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吸毒、唆使他人吸毒或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 擅自晚归、擅自夜不归宿,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晚归时故意破坏宿舍门窗等硬件设施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 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 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出走或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出走或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两周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两周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10. 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1. 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2. 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3. 在宿舍内沉迷于网络游戏者,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4. 在宿舍内吸烟、饮酒、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的或向窗外倒水及乱扔垃圾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对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没收,对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 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 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 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或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 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 对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的刀具(未造成后果)没收,对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对在寝室存放的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没收,对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利用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 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学术、研究成果,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或其他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考试(考查)违纪、作弊,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考试(考查)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处分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也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作出拟处分决定,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经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并咨询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 学生违反考试(考查)纪律,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5. 学生违反学生宿舍(公寓)纪律,由学生社区工作委员会或研究生工作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理结果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并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6.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学校相关部门须将有关材料及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处理。

7.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8. 对有全校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研究后处理。

9. 所有种类的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均由学校统一编号下发。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书面或口头形式的陈述和申辩。对口头表达内容要做好记录,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情况谈话记录表》;谈话结束时,口头表达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2.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三份),按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办理。

3. 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出具《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由学院负责直接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由学院送达人邀请二名以上教师和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把《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由于受处分学生本人原因(如未请假擅自离校等)导致不能当面送达的,或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4. 学校特殊授权的单位给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解除依据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并做出决定:

1. 受处分学生处分期限满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2.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日常表现及考察记录,组织班团干部或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后,将《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受处分学生日常考察记录》及《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受处分学生处分期限内的获奖证书原件、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辅导员意见和学生思想汇报等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查。

3. 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将学院上报材料提交学生违纪处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

4. 经公示无异议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出具《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出具),学生自收到《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享有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5. 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获奖证书、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受处分学生日常考察记录、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原《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情况谈话记录表》

2.《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5.《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6.《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送达回执》

7.《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8.《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受处分学生日常考察记录》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2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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