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管理规定
2.2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注册并取得我校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以及经过学校批准在我校进修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请人,对学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单位是被申请人。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名常务委员和4名临时委员组成,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校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委员9人,由学校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校团委、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部)等部门负责人和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每届任期一年,期满可续任。临时委员4人,由在教学一线或熟悉法律知识的2名教师和在校学习的2名学生担任;临时委员根据学生申诉内容临时指定。
因申诉事宜有特殊情况,经事先请示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书面同意,可以增加1名熟悉相关申诉事项的法律专家或相关领域专家委员。
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的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临时委员教师由人事处推荐,学生由校学生会和校研究生会推荐。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教师和学生担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处,监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办理学生申诉处理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申请;
(二)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学校及其下属单位对学生所作的处分、处理是否适当,拟订申诉处理决定书;
(四)召集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申诉案件的需要,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确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时须实行回避制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对申诉案件如有直接关系者,应自行回避或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请该成员回避。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办法提起复查 申诉:
(一)对学校及其下属单位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
(二)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决定有异议;
(三)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决定有异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或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申诉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
(二)相关证据资料;
(三)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属学院、专业、班级、学号、有效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交申诉书的日期;
(四)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 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学生通过其代理人提交申请的,须同时提交其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未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立即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继续提出申诉申请,并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按实际收到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并做好学生撤诉登记 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后,报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批,并负责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复查小组。申诉及复查,以不公开举行为原则,但须通知申诉人、作出原处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申诉及复查过程,均应对外保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主任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复查决定采用票决制,到会人员有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复查形式分为书面审查和召开会议审查两种。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复查小组成员应当对申诉书、处理决定书、学生处分的事实材料和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并独立作出复查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小组各成员的复查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形成复查决定书。
召开会议审查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会议调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申辩;
(二)学校工作人员陈述处分的工作程序、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
(三)质证、辩论。
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安排申诉学生和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陈述。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小组主要审查核实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是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决定:
(一)不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有关学院或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处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且处理适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处理错误的,可以责令原处理学院或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
1.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2.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3.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4. 其他证据证明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当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学院或部门重新作出决定的,有关学院或部门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决定。如有关学院或部门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的,学校有权责令其限期执行;经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l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案件后,除有终止复查情形,另行通知申诉人外,应于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及相关单位,送达时必须办理受领手续。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期间,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暂停执行,其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查活动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办公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辽石化大[2008〕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申诉申请表
附件2: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申诉撤诉表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