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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8年04月14日  点击:[]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文件

 

 

 

 

 

 

 

辽石化大[2015]44

 

 

 

 

 

 

 

 

 

关于公布《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 35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教政法厅 [2014] 1 号)等文件精神,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第一届一百五十六次党委常委会决定组织开展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工作。《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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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第二届八次党委常委会于 2015 4 27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15 4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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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第二届八次党委常委会于 2015 4 27 日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4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比例不低于15%;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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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

 

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不超过3名)和选举委员。职务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选举委员由各院(部)民主推荐、公开遴选产生。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不确定行政级别。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

 

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有关事项,设立教学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与委托开展相关学术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院(部)设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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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提出,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按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办法补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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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撤销)或者申请设置(撤销)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

 

的建设方案以及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评审与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等与学术相关的学校

 

专门委员会章程,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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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

 

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建设与纪律监督,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维护学术秩序。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其职责,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于不需要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征求委员意见。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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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审定,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章程修改由校长提出,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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