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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晚自习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课堂学习成果,做好课前预习工作,创造良好学习氛围,形成良好学习风气,端正我院学生的学习态度,我院根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晚自习制度,以维护经济管理学院学生正常的晚自习秩序,提高晚自习学习效率。

第二条 学生晚自习是学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自学能力的重要环节,任何部门不得无故取消或妨碍学生自习。

第三条 学生在晚自习上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以及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每一个学生都应做到严于律己,真正合理高效利用好晚自习时间,不虚度光阴,拥有一个充实的大学生活。

第二章 晚自习时间地点及人员

第四条 晚自习时间为每周日到周四(具体节假日另行通知),第一节晚自习1830分—1920分;第二节晚自习1930分——2020分。

第五条 晚自习地点为五教四楼自习室。

第六条 晚自习人员包括经济管理学院大一年级学生和大二年级未通过四级学生,学院鼓励高年级学生也积极参加晚自习。

第三章 晚自习组织管理

第七条 晚自习检查机制

第一款 晚自习检查方式包括经济管理学院领导班子、辅导员、班主任巡查值班,学习部—学委配合检查,视频监控保障。

第二款 领导班子、辅导员、班主任巡查值班,是在晚自习时段到自习室进行巡查,在值班记录上签字,为避免多重检查,保证自习质量,如晚自习秩序良好,可不进室内详查。

第三款 班级负责人组织本班同学按照指定位置集中坐好,如实将出勤情况提前写于黑板上,并将本班请假同学的假条收齐归纳(以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为准,不得虚报);在上课前组织同学将手机关机或静音放置于对应的挂袋内,课间可以使用手机;晚自习期间各班不得组织本班同学参加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四款 学习部检查人员佩戴晚自习检查工作证对学院自习室进行不定时的晚自习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必须携带晚自习考勤检查表,有秩序的进入各自班级所在自习室,对班级实到人数、纪律、请假人员以及迟到早退、旷自习人员等内容如实进行检查并记录在表;不定时进行抽查、记录,晚自习早退人员,视为旷自习处理;不定时进行巡查,记录玩手机、吃零食以及扰乱纪律人员等。

第五款 由学办与教务处协商,不定期调用晚自习相关视频资料,以检查各个班级晚自习学习状态。

第八条 晚自习汇总机制

第一款 晚自习汇总人员为经济管理学院学习部成员。

第二款 晚自习汇总程序包括检查人员将晚自习情况检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于次日交于学习部部长,每周末将一周的晚自习检查表进行汇总,将汇总结果(包括电子档与纸质版)交于各自年级辅导员手中进行反馈,并另将一份纸质版存档于晚自习档案中,经老师同意后对相关人员班级等进行奖惩处理。

第四章 晚自习纪律要求

第九条 各班学生应于每晚1820前到达各自自习室进行学习,负责人组织本班学生在指定位置坐好,严禁迟到或早退并在上课前将手机关机或静音放置于对应的挂袋内,由班委保管,课间可以使用手机。

第十条 不准在教室或走廊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不准在自习室进行播放音乐、视频,接、打电话,吃零食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保证自身及他人的高质量学习效率。

第十一条 晚自习期间各班不得组织本班同学参加与学习无关的活动,若有特殊情况须经年级辅导员批准并出具相关批准证明才可组织,否则视为纪律不及格,进行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二条 各班同学必须积极配合检查自习人员,不得无故扰乱检查自习秩序,对检查人员或检查方法存在意见的同学应通过合理途径向学习部进行反映,违者将据实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学习部检查自习人员在检查自习过程中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不得私自修改检查记录,一经发现,将处以退部处理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晚自习整体纪律根据各班同学的晚自习各方面表现分为优秀、及格、不及格。

第五章 晚自习请假制度

第十五条 全体参与晚自习同学,请假必须经过年级辅导员同意并以持有假条为准,假条交给各自班级负责人手中,方便自习检查人员进行统计工作。如若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请假,可于次日后补假条进行旷自习销名处理。

第十六条 持有假条者将记录于考勤表中请假一栏,未持假条视为旷自习,将记录于考勤表旷自习一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七条 班级负责人不得虚报自习实到人数以及谎报请假人员,一旦发现,将对班级负责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等惩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晚自习制度由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落实与执行,学生工作办公室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九条  本制度于20151122日起执行。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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